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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06     次浏览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防范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国家...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防范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全体员工,公司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定,具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权利。

第三条 保密范围及密级

公司秘密指涉及国家和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密级划分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绝密级:是指与国家安全或本公司生存、生产、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和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

(二)机密级:机密是指与国家安全或本公司的生存、生产、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和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

(三)秘密级:秘密是指与国家安全或本公司生存、生产、经营、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

2、保密范围

(一)测绘成果保密

1)测绘成果保密范围具体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规定。

2)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目录主要包括各类规定等级(精度)大地测量成果,具体目录按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规定。

3)测绘成果密级按国家规定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涉密测绘成果的范围及其密级划分见附件一)。

(二)文书保密

1)凡经公司党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暂不宜公开的文件、材料和内部资料等。

2)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3)公司的商务正式合同、协议文书、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纪要、记录等;

4)公司持有、掌握的技术资料、光盘、书籍、文档等。

(三)工作保密

含公司或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保密事项,包括: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含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等;

2)公司的管理策略、客户信息、业务情报、经营策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等;

3)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专用印签、账号,保险柜密码等;

4)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如招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等;

5)公司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

6)公司技术水平、技术力量、技术潜力、研发动向等;

7)公司薪金制度及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奖金及相关资料。

(四)会议保密

含重大会议与会人员、各种会议讨论事项、各种会议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本等。

(五)档案保密

含勘测成果资料、人事档案、合同档案、文书档案等。

(六)其他保密

其他经公司确认应当保密的事项。

3、公司密级的确定

公司定密管理及程序详见本规定第三章规定。

第四条 公司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明确奖惩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完善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章  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公司建立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成立公司保密工作领导组。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领导保密工作,承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具体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宣传、检查、技术防护及考核奖惩工作。其他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第六条 保密工作领导组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增强自身保密意识。

2.承办上级保密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保密工作事宜,及时提出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意见。

3.按照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年度或每个时期的保密工作计划。

4.采取各种形式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司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

5.深入实际,开展保密调研,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

6.及时开展保密检查,善于发现苗头,督促和帮助各部门切实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堵塞各种失泄密漏洞。

7.组织、协助、参与追查各种失泄密和窃密事件,并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8.主动掌握保密工作信息,及时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

9.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各项制度,确保不丢失、不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条 公司领导和涉密部门负责人必须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务,应在办公室进行。

第八条 各部门须将保密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将保密工作与本部门重要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抓落实。公司纪检、办公室等部门把各部门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终述职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依据公司《绩效考核奖惩办法》、《中层干部考核办法》要进行问责,对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泄密事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要大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保密观念与保密意识,及时发现、解决泄密隐患,确保万无一失。并定期向公司报告本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及保密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定密管理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在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信息和部门、部位,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事项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定密工作应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在公司保密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组建公司定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并授权定密责任(审核)人负责公司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定密责任(审核)人在公司定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和保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密责任(审核)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公司定密范围,制定和调整公司《保密事项一览表》;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公司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

(三)负责审核、确定以公司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四)负责变更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国家或公司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

(五)协助上级部门,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定密工作的内容

(一)定密工作包括确定公司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

1、确定秘密等级

对照《国家保密法》、《国家测绘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规定,确定公司定密的具体事项,拟定本部门秘密事项的密级。

1)上级规定以及在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国家安全和公司权益、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上级规定以及公司的年度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厂家技术资料为机密级;

3)上级规定以及公司合同、协议、人事档案、工资、奖金、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为秘密级。

2、确定保密期限

对能够预见具体时间的公司秘密,根据秘密产生时间至解密时间的长短确定保密期限或根据某事件发生、截止时间确定保密期限;对无法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按照国家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3、确定知悉范围

坚持“控制范围”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即非工作必须知悉该项秘密的人员,均不得接触和知悉该项秘密事项。因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不得再列入知悉秘密的范围。确因工作需要知悉某份国家或公司秘密文件资料的,需经定密审核人员提议和公司定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上级另有要求的除外)。  

1)公司秘密(绝密、机密、秘密)总公司副/总经理有权全部知晓;

2)绝密级只限总公司副/总经理指定的人员知晓;

3)机密级只限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人员以及该主管人员认为必须知道的人员知晓;

4)秘密级只限相关人员知晓。

4、标志国家秘密载体。国家或公司秘密确定后必须在其载体上做出明显标志(如:机密★1年)。

第十三条 定密工作的程序

在定密工作中,定密责任人的工作程序是:定密建议—定密审核—定密审批—定密标志。对符合国家或公司秘密条件的业务项目或文件资料,以公司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由定密建议人(部门负责人)填写《定密审批表》,提出定密建议;由定密审核人依照保密范围,进行审核;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确定,最后根据公司总经理的审批意见,按照法定标志要求在文件或资料上标密。

第十四条 在定密工作中,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审核批准的领导均为定密责任人。其中具体承办、审核人员为定密直接责任人,审核批准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别承担秘密事项的拟定(建议)、审核、批准的定密责任,确保定密工作符合程序。对定密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家或公司秘密事项错定、漏定,致使国家或公司秘密事项泄露,或者影响正常交流,给国家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涉密测绘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测绘成果档案管理由生产经营管理部下辖档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库房,按铁门、铁窗、铁柜“三铁”标准建立涉密测绘成果存放设施,配置必要的监控、防火、防潮等设施。

第十六条 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予签订《测绘资料保密责任书》(附件二)后,方可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要求帐物相符、记录清晰。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确需复制的,应报请测绘行政部门批准,并登记备案。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按照原密级等级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使用部门如发生保密测绘成果遗失、损坏,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并接受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陆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超过八位;安装加密防毒软件。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带出本部门或保密档案室。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成果资料专管人员监督。

第十九条 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并报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公司主管领导和成果资料档案负责部门派员销毁。对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领导批示一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涉密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避免更大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测绘成果的保密检查

(一)领取、使用和保存涉密测绘成果的部门每年应对成果资料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结果报告公司涉密工作领导组,接受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的督促、指导和检查。

(二)公司总师室负责对涉密测绘成果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地对持有部门进行检查,持有涉密测绘成果的部门必须接受公司总师室的监督检查。对不接受涉密检查或对保密测绘成果不进行规范管理的部门,年终考核奖励不予考虑。

(三)检查内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执行情况;是否设有资料室(柜)和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专人管理和建立资料的外借、收回登记制度;是否有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等行为和遗失、泄密等现象。

第二十三条 常规保密管理

1.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该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2.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同等密级进行保密管理。

3.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4.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部门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测绘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报告。

5、测绘档案室管理见本规定第八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测绘成果保密法律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涉密员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涉密人员分高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高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涉及公司机密及以上密级工作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正副职、部分测绘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

一般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涉及公司秘密级的岗位工作人员,包括市场开发部统计、招标与合同管理人员;财务审计部稽核、会计报表管理人员;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薪酬、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测绘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或上级另外有要求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测绘成果秘密的部门和岗位,公司实行岗位责任制,每年由公司总经理同涉密部门负责人签订《信息保密协议》(附件三),涉密部门负责人同所辖部门内的涉密岗位员工签订《信息保密协议》,签署完毕后交公司党政办存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责任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凡有泄密事实的,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改进的,年终考核等次最高为 C 等。凡履行保密责任不力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或公司秘密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涉密岗位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除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本部门主管的领导外,要严格按相关保密要求做好公司秘密的保守和保护工作,并接受上级和公司保密管理人员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接受工作需要的保密教育和保密知识培训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涉密部门应定期对与本部门涉密人员的岗位工作进行保密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导、指正,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总结和推广涉密员工在保密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检查结果应向涉密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反馈,纳入该员工季度、年度的岗位和绩效考核中,作为年终统筹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对新安排至涉密岗位的涉密员工,公司党政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除对其进行常规的入职教育外,应会同该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入职保密教育;涉密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变更时,部门负责人应监督其对保密工作的移交,公司党政办公室应对其进行离岗保密教育。

第三十一条 员工个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将直接或间接获悉的本公司秘密事项内容擅自泄露给非本公司、非本岗位的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或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谋求个人利益。

第三十二条 凡属允许知悉公司秘密事项的员工,未经允许,不得主动接触涉密事项;凡不属允许知悉公司涉密事项范围内的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获取公司秘密事项内容,否则视为窃密,因特殊原因需要其接触公司秘密事项内容的,应做到恪守秘密。任何员工不得私自将公司涉密资料带离办公场所。

第三十三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

(一)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事先必须到公司保密办、办理审批手续,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保密承诺书》(附件四)。经审批同意的,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涉密人员在岗和离岗脱密期未满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因私出国(境)的,核心涉密人员由上级审批;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须由公司审批。对出国(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密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三)涉密人员经批准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的,一律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及本人知悉的有关秘密事项。

(四)涉密人员经批准因私出国(境)逾期不归者,除有特殊情况或经公司按程序批准外,超假七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涉密员工个人离职(包括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休)后,公司应与本人谈话进行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存入个人档案,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他人与自己谋求利益。

第三十五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各项保密规定而受到惩戒时,该员工的部门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

第六章  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系统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刻录机等。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局域网、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信息存储介质(硬盘、软盘、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及计算机外挂设备。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凡用于处理、存储、传输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单机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涉密计算机应按其处理、存储、传输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为其涉密等级,并由使用单位、部门登记造册后报保密党政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密级、设备编号、购机时间、品牌型号、配置、使用地点、责任人。涉密服务器、涉密计算机须在主机醒目位置粘贴统一的密级、编号、责任人标识。

第三十九条 计算机系统实行专人负责制,加强计算机系统的保密安全管理。对涉密与非保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予以明确区分,涉密机必须完全与局域网脱离连接,并禁止上因特网以防泄密。并采取身份认证、存储传输加密、配置软件狗等措施加强保密防范。禁止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使用涉密计算机系统上的设备。

第四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其中,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需严格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指定专人负责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登记造册并在计算机上标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电脑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四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要设置开机口令、系统登录口令和屏幕保护口令(开启屏幕保护程序的时间设置为3分钟以内)并定期更换。口令的组成必须由大小写字母、数字、特殊符号三种形式中的两种以上组合而成。

秘密级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位,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机密级口令长度不得少于10位,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周。

涉密人员离开时,必须关闭当时的工作内容,严禁将涉密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四十三条 非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的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本公司网内使用。

第四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四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硬盘、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交上级国家保密机构统一销毁,其他人员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据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科研项目工作场所禁止安装和使用无绳电话、子母机电话。

第四十八条  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须向保密办公室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设备编号、购机时间、品牌型号、使用地点、责任人。严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科研项目工作场所使用多功能一体传真机。

第七章  文书保密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凡属文件、材料和内部资料一律由收文员办理及保管。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

1.呈送公司主要负责人批示的文件,公司党政办公室应进行登记,公司领导批示后应退还党政办,由党政办交相关人部门或人员承办;

2.文件阅毕后,必须签注姓名(全称)及时间;

3.传阅夹内的文件,不许随意抽取。若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收发人员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文件的传阅范围;

4.传阅文件一般每次不得超过两天,急件阅后即退,不得任意积压与延长时间。

5. 凡传达上级秘密文件,—定要按文件规定和上级指标办理,不得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第五十一条 保密文件或资料不得私自复制,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涉密文件资料的打印(或复印)必须先请示,经批准后,控制份数,收发必须严格登记、签收手续。

第五十二条 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复印;各公司保管的公司证件需经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复印或借出。外出工作确需携带秘密文件夹的,须采取安全措施妥善保存。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年终清退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交公司党政办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第八章  工作保密管理

第五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和公司规定,凡各部门自己产生的秘密事项,都应按规定及时定标密级和保密期限。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国家和公司秘密。

第五十五条 对公司的秘密事项,全体员工都应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并在知悉秘密事项的情况下都负有保密义务,且有权制止一切泄露公司秘密事项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凡涉及公司秘密事项的内容,不论其为何种载体形式均属保密范围,任何员工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公司秘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第五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节日放假前、平时下班前应将经管的文件、材料等放入文件柜或抽屉内,并将门窗关锁好。

第五十八条 员工离职规定

1、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将有关本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全部软、硬件资料(如客户资料、内部账号、软件狗等)交回公司。

2.员工离开公司时,公司需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员工重申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以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员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3.员工离开公司后,利用在公司掌握或接触的由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不得外传。

第九章  会议保密管理

第五十九条 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重要会议,会前应与保卫、 保密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严禁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第六十条 各种会议讨论的事项,未经正式传达、公布,任何人不得传播和打听,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

第六十一条 工作范围的各种会议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本必须妥善保密。经办人处理完毕后送公司党政办归档。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中为需印发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控制发阅范围,并要严格登记、签收手续。发给与会人员的文件,必须妥为保管,不得遗失。

第六十三条 员工外出开会带回的涉密文件材料应及时交公司党政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统一登记保密,用时再借,及时归档。

第六十四条 重要涉密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查看有无遗失的文件、资料、笔记本等。

第十章  档案保密管理

第六十五条 档案室是负责统一管理本公司勘测成果、组织人事、合同管理等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机要重地,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室更不得在档案室会客、闲谈和进行其他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保密档案资料涉及勘测成果资料、人事档案、合同档案、文书档案等。各类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各部门新增档案材料,由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本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送交档案室,进行鉴定、编号、归档,并按规范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七条 测绘成果档案根据公开和未公开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资料、档案,不携带秘密资料进入公共场所。

第六十八条 档案库房要增加防护设备,符合防火、防盗、防光、防虫、防尘和防污染的基本要求,安装铁门(防盗门)铁窗,凡遇重大节日应提前对库房的安全保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十九条 档案资料的调阅,坚持做到提供档案既有利于保密,又方便利用的原则。凡属机密档案和外单位利用档案,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查阅。凡国家秘密测绘资料、档案,必须按有关规定保密、提供,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批准,一律不准对外提供。

第七十条 测绘成果与档案资料的内容不得外传,更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室外,以防丢失、泄密。若发现或发生泄密情况,应立即向总公司领导报告,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十一 档案工作人员在应知范围内,需定期进行库存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档、卡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进行修补和复制,保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七十二 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和要害部门

重点部门、部位:董事长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经营管理部、财务审计部、地理信息与遥感中心、测绘一公司、测绘二公司;

要害部门:财务审计部、地理信息与遥感中心、档案室;

要害部位:测绘成果资料室库房。

七十三 经公司确定的要害部门、部位一般不对外开放,因特殊接待需要,须由部门负责人报请总经理同意,由该部门主管全程陪同,并由内勤记录好进入人员的姓名、身份、进人的日期、时间(包括进入和离开)及事由。公司内部员工因工作需要进人重点部门,应遵守保密纪律,完成工作及时离开。

七十四条 经公司确定的要害部位,原则上除该部位的工作人员外,一律不允许随意进入,必要时应在重点部位醒目位置标示“闲人莫入”。公司员工确因事须进人时,应报请该部位部门主管同意,并由该部位工作人员全程随同,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完成工作及时离开。

七十五 在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收、发、管、阅都要严格执行制度,领导阅看文件后做到“四不”:不横传、不积压、不自存、外出不携带。

七十六条 贵重物品、现金、票证落实专人负责,责任人要认真做好保管、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爆及保密工作,对要害部位认真按安全保卫保密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范于未然。

七十七 建立各要害岗位保密安全责任制和定期汇报制度。经常性开展安全保卫保密检查,主管保密人员每个月向本单位领导汇报一次,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与上级保密部门联系,及时弄清问题真相,以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二章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管理 

七十八 凡向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报刊投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公司内部信息通报,涉密事项须经非密化处理后,方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十九 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报道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信息时,不得涉及秘密事项。

第八十条 公司建立宣传报道保密审查制度,新闻报道稿件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章  其他保密管理

第八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按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保密培训与检查评比

第八十三条 各部门要把涉密人员培训作为保密工作重要内容来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涉密人员的培训,或推荐涉密人员参加上一级组织的培训,使涉密人员懂得更多保密业务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以适应新时期保密工作的需要。

第八十四条 对涉密人员的培训,实行一级抓一级的培训制度。

公司在开展培训时,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短期培训方法,如开展短期培训、以会代训、专题研讨会或在实际工作中进行辅导等方法进行。

第八十五条 保密检查评比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有效措施之一。公司保密领导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活动。各部门必须结合三大节日(春节、“五一”、国庆)的保密宣传教育对失泄密的隐患进行全面检查,或根据上级部署和公司的工作需要对某一方面的保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章  失密泄密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 若公司内部发生失、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在事发后,立即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最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破案。

2、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3.涉及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

4、对责任者按公司相关处罚规定作出适当的处理,并报上级保密局。

第十六章  奖惩处理

第八十七条 若公司内部发生失、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公司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根据上级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奖惩原则,进行奖惩处理的讨论,并向总经理提交处理意见报告。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部门或人员给予奖励:

1.及时举报泄密事件,且避免可能由此造成国家或公司损失的;

2.非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泄密造成损失的。

3.在履行保密职责、保护公司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中有显著成绩的。

奖励方式包括:

精神鼓励:公司通报表彰、发布表彰令、评优评先等;

物质奖励:指发给一次性奖金、提供培训机会、提职、晋级等。

第八十九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1.泄露国家和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和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本制度规定,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司秘密的;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奖惩具体标准参照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列入惩戒范围执行,按惩戒程度依次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包括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八种。情节严重对国家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测绘成果保密法律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因履行公司保密守则,各项保密管理规定和《商业秘密保证及竞业限制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由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级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实行,并根据国家及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适时修订和完善。

 

 

 

 

 

附件一:

涉密测绘成果的范围及其密级

根据国家测绘局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涉密测绘成果的范围及其密级做了如下划分:

1.绝密测绘成果指: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心坐标系以及独立坐标系之间的相互转换参数;分辨率高于5’×5’,精度优于±1毫伽的全国性高精度重力异常成果;1:1万、1:5万全国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参数及算法。

2.机密测绘成果指:国家等级控制点坐标成果以及其他精度相当的坐标成果;国家等级天文、三角、导线、卫星大地测量的观测成果;国家等级重力点成果及其他精度相当的重力点成果;分辨率高于30’×30’,精度优于±5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1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3″的垂线偏差成果;涉及军事禁区的大于或等于1:1万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1:2.5万、1:5万和1: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机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3.秘密测绘成果指:构成环线或者线路长度超过1000米的国家等级水准网成果资料;重力加密点成果;分辨率高于30’×30’至1°×1°,精度在±5毫伽至±10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在±1米至±2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3″至±6″的垂线偏差成果;非军事禁区1:5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米的大于1: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1:50万、1:25万、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军事禁区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的航摄影像;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精度优于±100米的点位坐标。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保密期限,一律定为“长期”。

 

 

 

 

 

 

 

 

 

 

 

 

 

 

 

 

 

 

附件二

测绘资料保密责任书

测绘成果资料属国家涉密资料,受国家法律保护。为加强对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杜绝泄密、失密事件的发生,增强保密意识和保密工作的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规的精神,保障测绘成果资料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学校的发展服务,特对使用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测绘成果资料保密责任书。

⒈使用方对测绘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指定专人保管,严格本项目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严禁在不涉密的计算机上使用;

⒉对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在许可使用范围内使用,使用完毕,及时到提供方办理归还手续;

⒊使用方和保管人因人事变动等原因,需更换保管人员时,新、老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⒋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提供方、使用方各执一份。

提供方


提供时间

      年   月  日

使用方


归还时间

      年   月  日

许可使用的国家测绘资料数据名称

数据

名称

密级

地理范围

数据格式





数据

内容


数据

载体

1、光盘;2、4MM磁带;3、8MM磁带;4、其他

许可使用用途


许可使用范围


负责人签  名

 


联系电话

保管人签  名


联系电话



 

附件三:

 

方: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方: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甲方资料秘密和技术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明确乙方的岗位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用乙方为______________岗位,无论乙方是否在岗均应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和甲方保密制度,保守甲方资料秘密和技术权益,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密,不得以甲方秘密谋取私利。

二、甲方有权单方确认与本单位有关的经营和科研开发未向社会公开或是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信息、经验、技术、资料等为本单位秘密。

三、本协议所指的单位秘密包括没有对外公开,以及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专有技术、专有数据(主要是各种基础地理数据)、计算机软件处理流程与结构设计、计算机程序代码、数据库技术文档、新产品开发情况、技术方案、技术报告等所有内部资料。

四、乙方对保守甲方单位秘密负有绝对义务,并遵守下列各项保密制度:

1、乙方不得将甲方单方秘密透露给第三方,确因业务需要,须将甲方单位秘密介绍给第三方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认为泄密。

2、不得利用甲方单位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甲方单位秘密作为讲学、授课案例之用。

3、不得与任何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使用甲方秘密,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将甲方资料秘密和技术资料进入互联网,以防泄密。

4、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方秘密有关的业务活动。

5、对于甲方要求返回的资料秘密和技术资料,在服务结束后,乙方应如数返回,未经允许,不得复印或是复制。

6、乙方不仅要保密,而且还要积极预防甲方单位泄密,如果发现有泄密现象,应即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甲方报告。

7、不得以甲方单位秘密作为跳槽或是另谋发展途径的手段。

8、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甲方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9、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是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职务,谋取非法利益。

10、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在离职后不得泄露和使用甲方单位秘密资料和技术资料,谋取非法利益。

11、涉密人员离岗前,要按照规定清退涉密载体(如U盘、光盘、硬盘等)以及退还公司购买的软件及软件狗。

五、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取消工资福利待遇,如果因为泄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乙方在岗期间有窃密行为,或是在离岗以后向第三方提供属于甲方资料秘密和技术资料,情结严重的,甲方有权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或是提出控告,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一般,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的民事责任,包括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元至50000元不等,视违约轻重而定。

六、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到甲方向社会公开保密内容为止。

七、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或是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乙方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员工)、对照本协议做好仪器、设备、涉密狗、软件狗的保管和登记使用工作。

九、部门参照本协议再行与部门涉密员工签订协议。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是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甲    方:

乙    方: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附件四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保密承诺书

甲方: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诺人)                     涉密等级:          

乙方为甲方员工,因                原因需要到                 国家(地区),时间为            日至             。乙方承诺,在出国(境)期间,遵守以下保密纪律:

1、 不在探亲、访友、留学、旅游等活动中携带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不向外泄露国家秘密及本人知悉的有关秘密事项。

2、不在公共场所和无线、有限通讯中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及时向我驻外使馆和驻外旅游办事处报告。

3、按期归国,不发生擅自出走,滞留,预期不归及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叛逃的行为。

4、回国15日内,主动到公司办公司上缴因私护照和通行证等出国(境)证件,并由公司办公室统一保管。

5、在出国(境)期间,若发生泄密事件,本人将自愿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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