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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质量检查记录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25     次浏览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质量检查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勘测产品质量,提高勘测产品质量,保证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对质量检查记录的填写、储存、保护、...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质量检查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勘测产品质量,提高勘测产品质量,保证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对质量检查记录的填写、储存、保护、检查和处置进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勘测工程项目质量检查记录的控制。

第三条  技术质量管理部负责对全公司各部门记录的管理进行监督,在内审时对记录控制进行检查。

第二章 质量检查记录的填写

第四条  测绘质量工程检查需根据不同的专业的工程检查情况填写相应的质量检查记录表如《检查意见记录表》《高程精度检测记录表》、《平面绝对位置精度检测记录表》、《平面相对位置精度检测记录表》《管线探查精度检查表》、《地下管线探查质量检查表》等;具体应符合相关规范及程序控制的要求。

第五条  任何质量检查记录的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第六条  质量检查记录的字迹清晰,纸面干净无破损。

第七条  质量检查记录应填写部分必须按要求填写,不必填写用“/”划除。

第八条  质量检查记录中有相关签字栏目的必须按授权职责填写,手工签字。

第三章 质量检查记录的储存和保管

第九条  质量检查记录的储存,应在合适的环境中保护好,以防损坏、丢失和变质。

第十条  各部门存放检查记录的地点应满足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物质等七防要求。存放地点应经常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各部门每半年至少对本部门保存的质量检查记录案卷进行抽样检查,以确认案卷和卷内文件是否丢失和损坏。检查结果为口头提醒,不需记录。

第十二条  记录可以是文字形式,也可采用磁带、磁盘、光盘等电子媒体形式,当采用电子媒体形式保存时,应有相应备份,备份应分开保存。

第四章 质量检查记录的处理

第十三条  销毁归档的质量检查记录应加以鉴定,且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技术质量管理部填写销毁申请单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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