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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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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程项目质量奖惩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27     次浏览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质量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质量是企业发展的命脉,我公司必须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意识,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承诺,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大力实施品...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质量奖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质量是企业发展的命脉,我公司必须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意识,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承诺,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全面提升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和社会信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为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采取多种保障防范措施确保服务质量。本着奖罚分明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质量管理部是公司的质量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履行对公司工程(服务)实施质量管理和监督责任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与控制网络,负责质量体系标准的贯彻和落实,并对公司工程(服务)质量承担管理与指导、检查与监督、验收与评定的责任。

第二章  各级质量管理责任

第三条  明确公司各部门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质量检验等职责,落实各级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层层把关,注重项目过程控制。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组、生产部门(分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三级质量控制模式。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项目责任人的质量管理责任:安排工程进度的同时,对确保工程质量做到同安排、同布置;组织落实已批准的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随时监督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落实整改处理。

第五条  生产部门质量管理责任:严格把关项目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的制订,对于项目的关键工序应提前组织制订技术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对各项技术方案、保证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验;负责组织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贯彻学习规范标准。

第六条  技术质量管理部的质量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国际和有关部门办法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负责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控制,保证公司年度质量工作目标的实现;负责协助各生产部门的验收工作,收集、归档工程项目资料;落实公司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工程项目首先由项目组质检员检查,签字确认合格后提交生产部门(分院)进行质量检查。部门检查合格后,经部门负责人或主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交至技术质量管理部进行第三级检查。

第八条  技术质量管理部依据标准规范,对生产部门(分院)提交的最终成果进行抽样检查,抽样率为10%。对合格的工程项目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最后根据工程项目要求,对项目成果组织进行第三方检查或者提供给甲方使用。

第九条  经技术质量管理部评定工程项目质量达到优良,项目产值兑现100%,工程项目质量为合格,项目产值兑现90%。

第三章  工程项目质量问题

第十条  因勘测技术方案编制错误、不按操作规程进行勘察测绘、仪器操作不当等原因而产生的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按照其性质和经济损失,分为严重、一般不合格。

1、严重不合格:勘察报告与现场地质情况完全不符,业主单位无法使用,严重影响业主单位施工进度,或造成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者;测绘项目无技术设计书、不按程序作业、伪造成果、仪器检定和计量鉴定不符合要求、成果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合、成果数据出现较为严重的差、错、漏,经反复修改精度仍然不能达到要求,无法提交业主单位使用,或造成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者。

2、一般不合格:勘察报告与现场地质情况部分不符,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规范要求,对业主单位工作进度造成一定影响,造成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下,两万元以上者;测绘项目的成果数据出现一般的差、错、漏,精度未能够达到合格要求,需返工修改,或者对用户使用有轻微影响,造成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下,两万元以上者。

第十一条  发生严重不合格,由公司总工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参加评议,必要时请甲方和上级主管单位的专家参加,处置结果经总经理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一般不合格,技术质量管理部负责主持评议,同时在公司生产经营会中通报评议和处置结果。

第十二条  项目组负责各种不合格的具体整改工作,由技术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创优活动,各生产部门(分院)每年度工程项目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95%以上,顺利通过验收,甲方无反馈问题,年底给予生产部门(分院)一次性发放奖励5000元。

第十四条  每年度未发生质量问题的项目组,年底一次性发放奖励500元。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发生严重不合格,一次性处罚生产部门(分院)10000元,处罚项目组1000元,此项目不予兑现产值,免去项目负责人职务,取消生产部门(分院)及相关人员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经技术质量管理部检查发现工程项目一般不合格,返工整改后达到优良,此项目兑现产值为原基础95%,达到合格标准,兑现产值为原基础85%;

第十七条  返工整改后提交技术质量管理部检查,仍然不合格,一次性扣除项目兑现产值20%;第三次不合格,一次性扣除项目兑现产值30%,扣除项目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5%,处罚生产部门(分院)10000元,取消项目组人员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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