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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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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勘测成果资料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11     次浏览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勘测成果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勘测成果地图资料的归档及管理,保证勘测成果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任何形式为载体(如纸张、计算机磁盘...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勘测成果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勘测成果地图资料的归档及管理,保证勘测成果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任何形式为载体(如纸张、计算机磁盘、光盘、照片等)的勘测成果资料。

第二章 勘测成果资料的内容

第三条  勘察资料包括

1、项目技术任务书(技术要求);

2、勘察纲要;

3、岩土原始编录描述及水文资料;

4、静力触探原始资料;

5、其他特殊试验资料(如:波速试验、现场载荷试验等);

6、土、水、岩等试验资料;

7、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8、其他在工程勘察及报告编写过程中发生的文字性资料(如图审意见及回复)。

第四条  测绘成果资料包括

1、城市各级平面控制、高程控制成果;

2、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地籍图、地下管线图,以及其他专题地形图;

3、城市遥感、航空摄影资料;

4、各项城市建设工程测绘成果;

5、各种城市专题地图、地图集。

6、地理信息系统数据;

7、工程项目相关作业资料,包括观测手簿、计算资料、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中小工程测绘技术要求及成果验收表、检查验收报告资料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场开发(生产管理)部负责工程资料(图)的归档管理和成果发放工作,市场开发(生产管理)部应设专人负责勘测工程成果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六条  生产部门应针对工程项目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资料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要求,检查、审定、审核、批准等人员须签字齐全,经检验合格的成果资料在项目完成后及时上交;因生产或管理的需要,须保留一部分勘测成果资料,应设专人保管,做好保密工作,并报市场开发(生产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  勘测工程成果资料的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勘测成果资料目录,以方便对内对外提供成果资料。

第四章  提交、归档、编目和存放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完成后,生产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应将检验合格的勘测工程成果资料(图)交市场开发(生产管理)部对外发放及归档;分期作业的项目资料在项目未全部结束前可由部门临时保管。

第九条  勘测资料管理人员在接受资料时应填写交接清单,交接清单应有提交人、接收人、项目资料名称,质检结论等内容;清点资料是否完整,检查成果资料的签章、检查验收情况;对无检查验收结论或未签章的成果资料有权拒收。

第十条  所有资料应按分类、编号存放。资料管理人员对接受入库的勘测成果资料应及时分类、编号、登记,建立一览表或索引图等以方便检索查找。

第十一条  勘测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整洁,并做好防火、防虫、防霉、防损坏和丢失等工作。对重要的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

第十二条  勘测成果资料的保存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凡勘测成果资料超过保存期,或因其他原因失去保存和使用价值的,经鉴定和批准后销毁,被销毁资料名称、鉴定人、批准人、销毁人、监销人等予以记录并保存备案。

第五章  成果资料的提供

第十三条  内部借用

(一)内部职工因生产或管理的需要须借用或抄录勘察、测绘成果地图资料时,应填写《勘测成果地图资料借用单》,注明原因,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办理借用登记手续,抄录成果应用专用资料本,严格校对无误,并由校核人签名。

(二)借用的勘测成果图资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资料管理部门,不能如期归还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三)借用计算机电子数据形式的勘测成果资料,使用结束后借用人(部门)应在计算机中删除相应的数据文件,定期反馈档案室。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

(一)顾客购买图纸,由专人接待,按顾客所需要的范围、位置,提供图件,力求准确、快捷。

(二)提供地形图,由购图单位出具正式介绍信,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供。

(三)等级控制点、航空摄影资料不向外提供,特殊需要,等级控制、大范围航摄资料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提供。局部的小范围航摄资料须由部门领导批准方能提供。

(四)顾客需要数字地形图,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五)勘察报告等勘察资料仅向委托方提供,由市场开发(生产管理)部批准发放。

以上成果资料的提供须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测绘成果地图资料的密级划分按相关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对涉密成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勘测成果资料是公司重要的基础资料。未经批准,私自对外提供勘测成果资料的公司员工,一经发现,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勘测成果资料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办理,造成成果资料损失的,或发生重大城市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视危害大小和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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