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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16     次浏览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车辆合理调度、安全运行,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车辆合理调度、安全运行,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公司,公务车辆包括公司所辖所有公务用车。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全部公务车辆的统一管理及调度,负责公务车辆购置及年度相关费用预结算提报;所属各生产部门、子公司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内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关车辆使用费用;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公司纪检部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对公司车辆管理实行专人负责,指定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调度、车辆加油充值、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控制、人员驾照查验、车载GPS轨迹稽核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公务车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统一加装车载GPS定位监管系统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公务车辆购置

第六条  公务车辆选购原则

(一) 适用原则:选购的公务车辆能适应公司工作需要。

(二) 经济原则:选购公务车辆应考虑公司的经济承付能力,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选购经济实用、物美价廉的车辆。

(三) 耐用原则:选购时要特别注意公务车辆的质量和技术性能,尽量选购适应性强、安全可靠、经济耐用的车辆。

第七条  公务车辆采购依照上级和公司固定资产招标采购规定流程办理。

第三章 公务车辆档案管理

第八条  公务车辆档案包括车辆证件、重要手续资料、公务车辆卡片及技术档案。

第九条  车辆管理员负责妥善保管车辆证件、重要手续资料(如保险单、纳税缴费记录等),查验驾驶证照是否合规等;行驶证等车辆证件由车辆使用人随车保管。

第十条  新车购进后,车辆管理员负责建立《公务车辆登记卡片》(见附件1),并在正式使用前,按规定统一加装车载GPS定位监管系统。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员负责建立、更新和保管公务车辆技术档案资料,包括:

(一) 车辆运行基本情况记录。

(二) 车辆牌照变更、改装、改造等情况记录。

(三) 车辆维护保养和维修记录。

(四) 车辆保险记录。

(五) 车辆使用费记录。

第四章 车辆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使用人是指经过公司批准取得公务车辆临时使用权的专职驾驶员或公司职工。公司公务车辆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

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人出车,必须带齐有关驾驶证照,严守交通规则。

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人应按批准的路线行车,不得随意变更目的地。

第十五条  除工作需要外,车辆使用人不得驾驶公务车辆出入、停放于景点、酒店、娱乐场所、会所等地,也不能将车辆在公共场所乱停乱放。

第十六条  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

第十七条  公司专职驾驶员必须服从公司或部门调度,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出车,如实上报行驶里程数,不得公车私用,不得转借他人驾驶。

第十八条  车辆使用人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

第十九条  车辆使用人对所驾驶车辆在使用期限内负有保管责任。 

第二十条  车辆使用人爱护车辆,保持车内外清洁。

第二十一条  车辆停放

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用车,在下班时间一律在公司院内停放(各驻外分院、子公司视情况择定固定停车区域,并将固定停车地点报公司党政办公室备案),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回家中或作私用。确因如遇因公外出(含出差、开会、培训、学习、参观考察、联系工作等)、加班、满足第二日早上外业外出等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的,使用前必须事前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车。各部门、子公司每月月底集中将本部门《车辆使用申请单》、车辆油耗、里程数等数据资料交公司车辆管理员处备案。

节假日期间,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含子公司)全部停放到公司院内,由公司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车辆停放记录,按日填写车辆停放登记表。假日期间各部门因加班需要使用公车的,需在假日前2天提出用车申请,由部门负责人事前填写《节假日公车使用申请表》(附件3),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并交党政办公室报上级纪检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用车。

第二十二条  公务车辆使用申请及审批:

(一) 公司机关部门因公需使用公务车辆时,由车辆使用人报党政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调度派车。

(二) 公司各生产部门、子公司使用公务车辆由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内公务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三) 为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遇恶劣天气和特殊时期,原则上不予派车。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用车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车前,车辆使用人除带齐相关证件外,应认真检查所用车辆的刹车、转向、灯光、油表、喇叭、轮胎、灭火器等安全部件车况,如发现损坏或其它问题应及时修理,严禁带故障出车。

第二十四条  车辆使用人驾驶公务车辆外出,如因不可抗力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使用人应及时告知党政办公室车辆管理员,紧急情况下应自救或求助交通管理、交警、保险等部门,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车辆管理员建立车辆使用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每月详细记录每辆车辆维修、保养、加油、里程表数等信息台帐,并设立公示栏。车辆管理员每月负责将车辆行驶里程、耗油量和加油、维修费分车登记,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公司员工监督。年终将上述资料汇总作为驾驶员考评的条件之一。

第五章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有车辆均实行定点维修、加油、轮胎更换和统一保险。定点单位由公司参照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险、加油单位,结合公司实际,适时择选相应定点单位。

第二十七条  车辆故障维修

公务车辆故障维修采取事前审批制度。车辆使用人发现公务车辆有故障或异常时有义务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车辆管理员,按程序实施车辆维修。其中在送修、维修和费用报销过程中,涉及资金的必须由公司正式在编人员签字确认,编外人员不得参与,部门负责人必须全程监督跟踪管理。

公务车辆故障维修程序为:

(一) 车辆驾驶员或使用人发现故障后,及时到定点维修厂预先检查报维修项目,详细了解所需更换的项目、配件品牌、型号等相关资料,确定维修项目及价格,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4)并分别报车辆所在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二) 部门负责人接到车辆维修申请后,对车辆进行故障分析,必要时同公司车辆管理员协商,对维修项目及价格进行询价比对,确定是否需要维修以及需要维修哪些项目,并确定维修厂家及维修费用的限额。

(三) 经车辆所在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同意后,驾驶员送交定点维修厂维修。车辆进厂维修时,公司专职驾驶员须随车督修,核定维修项目、材料、工时等,掌握维修项目的到位情况和质量,不得擅自离开,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 维修结束后,送修人及车辆管理人员应对照维修更换零部件清单对维修车辆进行鉴定验收,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在维修厂家的维修项目结算单据上签字。

送修人对维修费用的真实性负责。维修后的旧件、坏件在维修完毕后,由部门负责人或车辆管理员负责查验、回收和处置。

(五) 对维修费用实行统一的月结或季度结算。车辆驾驶员或维修人凭维修发票、维修项目结算单、《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进行费用报销。结算前,部门负责人须检查送修车辆审批手续的规范性,并再次核对费用的合理性。

(六) 在维修过程中,如遇增加修理项目需及时汇报相关车辆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维修,并补填《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各部门须从严控制增加修理项目。

第二十八条  车辆保养

(一)车辆驾驶员负责做好公务车辆日常保养:

1、确保车辆内外清洁;

2、确保汽油、玻璃水等必备消耗品存量充足;

3、定期检查公务车辆消防设备和应急设备。

(二)车辆管理员协助车辆驾驶员负责做好公务车辆定期保养:

1、定期检查车辆、统计费用情况,

2、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对车辆进行保养,到指定的正规修理厂对车辆进行保养。

3、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车辆检验、购买商业保险、交强险及缴纳车船使用税等工作。

(三)车辆保养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车辆故障维修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车辆汽油费

(一) 公务车辆汽油费实行“统一管理,一车一卡、单车核算、定点加油、定时公布里程数及油耗”制度,采取预充值加油卡(IC卡)消费的方式,实行“一车一卡”,由车辆管理员负责购买和统筹,驾驶员持加油卡(IC卡)加油。

(二) 公司党政办公室每月根据车辆油耗需求,按照每台车辆使用性质,编制次月油料采购预算,报财务审计部稽核和分管领导审批。党政办公室根据批准的数量或资金购买车用油料,并分别对每台车辆加油卡(IC卡)进行充值。

(三) 车辆使用人不得随意用现金加油。如出车在外地确需用现金加油的必须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回芜后应及时到党政办公室进行外加油登记,计入总油耗,加油发票必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财务审计补稽核,并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报销。擅自加油的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三十条  公务车辆路桥费按凭证实报实销。

第三十一条  公务车辆停车费实施费用登记制度,车辆使用人因公发生停车费用时,先行垫付费用并索要正规发票,凭票报销。车辆管理员组织定期报销。

第三十二条  公务车辆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

(一) 公务车辆保险费(含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车船使用税统一由车辆管理员在定点保险公司缴纳。

(二) 公司车辆投保险种及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保险种,也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投保标准,由公司车辆管理员负责对接办理,并按财务报销流程进行费用支付。

(三) 一旦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车辆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办理索赔手续,并保存好索赔资料。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给予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安全行车表现突出的公司专职驾驶人员,可视为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绩效物质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所属部门公务车辆严格执行定点服务和日常GPS定位管理,市纪委驻市财政局(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和公司党政办公室将对公司公务车辆车载GPS运行轨迹进行日常动态监管。对不按上级和公司公车管理规定执行的,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外,还将视情况将对车辆驾驶员或使用人以及监督跟踪不到位的部门负责人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车辆使用人的责任划分

(一)车辆使用人出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属于我司驾驶员责任,除驾驶员必须承担肇事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外,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专职驾驶员的,并给予扣除相应绩效工资惩处。

(二)车辆使用人在使用车辆期间发生的所有违章由驾驶员承担并准时缴纳罚款。如有违章而不按时缴纳罚款,一经发现,除赔偿公司损失外,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专职驾驶员的,给予扣除相应绩效工资惩处,如一个月内如发生违章超过3次,调离专职驾驶员岗位。

(三)由于车辆使用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维修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车辆使用人按比例共同负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专职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轻重给予以通报批评、警告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执行,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二)将公司公务用车私用或未经许可借予他人使用的;

(二)在节假日和夜晚未按上级和公司规定在指定区域停车的;

(三)不服从公司或部门负责人统一调度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的;

(四)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耽误出车的;

(五)伙同维修、加油等定点单位内外勾结,虚报维修项目或维修费用等弄虚作假,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交通规则或上级有关公车管理制度的。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一届五次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有《车辆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党政办公室。

 

附件:1.《公务车辆登记卡片》

2.《公司公务车辆使用申请单》

3.《公司节假日公车使用申请表》

4.《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公车车辆管理相关审批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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